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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租賃契約載明押租金 須繳印花稅

又是一件不懂的事...
報稅的季節又要到了,遇到一個好房東,每年都讓我將租金申報減稅,又不多收租金...
但是今天竟然得知要繳印花稅...(-_-")
不過是房東要繳,不是我....哈

找到兩份相關文件,提估大家參考
參考一:
依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期間應依法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在房產稅開徵範圍內出租房屋,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按出租房屋的房產原值扣除30%後的餘值繳納房產稅,年稅率為1.2%;行政機關、全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團體、房屋管理部門以及個人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對於私有房產主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個人出租自住房並且仍用於居住的,房產稅按4%徵收。
(2)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應按房屋佔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 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3%繳納營業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在市區內稅率為7%,在郊區各縣、鎮範圍內的,稅率為5%,其餘的稅率為1%。
(5) 教育附加費: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教育附加費。
(6) 印花稅:個人出租房屋,應於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7)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出租住房仍用於居住的,減按10%徵收。同時在出租期間,如果進行了修繕,並取得了合法憑證的,可按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標準扣除,超出部分可無限期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申報抵扣。
(8)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1%繳納地方教育附加費。

參考二: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書上載明要收取押金或租金,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貼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短貼,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處以五至15倍罰鍰。
稅捐處官員指出,國稅局每年會將載有收款明細的租賃契約書,通報稅捐處查核。因此,稅捐處如清查後發現確有漏貼或短貼情事,就會依規定補稅及罰鍰。稅捐處說,納稅人應儘速檢視手邊的租賃合約有無記載收取押金或租金,並貼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台北市稅捐處信義分處日前就收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通報一個案例,一名王姓納稅人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記錄房東每個月收到租金3萬元並簽章,一年共收款36萬元,但房東卻沒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認為,由於該契約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房東應在每月收款時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該房東被要求補繳印花稅1,440元,並被處以漏稅額七倍的罰鍰共10,080元。
稅捐處建議,納稅人可以開立票據,例如支票、本票或匯票等方式來支付,並在契約或收據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由於其非屬銀錢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不過,如果是以電匯或劃撥入帳方式來支付押租金,則仍視同收到現金,依法就須貼印花稅票。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則表示,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學校性質不同,因此所開立的銀錢收據,也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唉!
中華民國不但萬萬稅,還一魚多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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